PCDV 變更給付扶養費(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10
案號:家親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A05
相 對 人 A06
代 理 人 紀培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3,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又家事非訟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
第9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
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再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
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亦有明定。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規定甚明。另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
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
,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5日就本件聲請調解,聲請人之聲明為
:請求就未成年子女曾鈺茜每月扶養費金額,由原約定每月
新臺幣(下同)25,000元,調整為15,000元,並自調解成立
之次日起生效。然本件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5年4月2日
具狀請求進行裁判程序,則本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
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
養費用為計算標準。
㈡未成年子女曾鈺茜為0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
憑。雖聲請人未於聲明中列給付之末日,然觀諸父母對未成
年子女之保護教養義務僅至未成年子女成年為止,上開給付
末日應給付至聲請人成年之日為止,乃屬當然。則自聲請人
請求本件進行裁判程序之日即115年4月2日起至未成年子女
曾鈺茜成年之日即127年9月30日止,期間已超過10年,故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10年計算,依上開
說明之方式計算,本件聲請人請求變更扶養費可獲得之利益
為120萬元(計算式:10,000元×12月×10年=120萬元),依
上規定,應徵裁判費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