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停止執行(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PCDV
2026-04-13
案號:家聲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
月11日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3212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提起抗告,
聲請停止執行,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1日以114年度家護
字第3212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聲請人應於115年4月30日遷
出並遠離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相對人乙○○之住所
,業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現由鈞院以115年度家護抗字第57
號審理中,並定於115年4月28日進行準備程序,然上開保護
令命聲請人遷出住所之執行期限緊迫,聲請人無法獲得完整
審理攻防機會,且一旦執行將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之損害,
原審裁定基礎事實仍有爭議,聲請人提出抗告有高度勝訴可
能性,因此聲請於抗告程序確定前,停止原保護令關於遷出
、遠離上開住所部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抗告
中不停止執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
查,相對人乙○○前對聲請人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
115年3月11日以114年度家護字第3212號核發通常保護令,
該保護令主文第3、4項命聲請人應於115年4月30日前遷出新
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1樓相對人乙○○之住所,並應自遷
出之日起遠離上開住所至少50公尺,上開通常保護令經聲請
人提起抗告,現由本院以115年度家護抗字第57號審理中等
情,有本院114年度家護字第3212號通常保護令附卷可參,
並經本院調取115年度家護抗字第57號案件卷宗核閱無訛。
聲請人雖以其現對上開通常保護令提起抗告為由,聲請於該
事件裁定確定前停止原保護令之執行,惟依前開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0條第2項之明文規定,上開通常保護令裁定於抗告
中亦不停止執行,因此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顯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
法 官 俞兆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羽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