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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訴訟救助(2026-06-10)

其他/待認定 PCDV 2026-06-10 案號:家救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救字第80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姜義贊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
    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
    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
    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
    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
    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事件,經本院以115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受理在案。然聲請
    人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
    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
    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狀
    、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等件以為釋明,其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