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 離婚(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PCDV
2026-04-09
案號:婚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155號
原 告 A01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