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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離婚(2026-06-09)

其他/待認定 PCDV 2026-06-09 案號:婚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婚字第108號
原      告  A01  

被      告  SUSIANA(中文名:A02,印尼籍)

                      No.7,Sunter Agung, Tanjung Priok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4,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第2項規定,上開費用加徵十分之五。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均復為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准與被告離婚,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依上開家事事件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及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惟原
    告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沛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