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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本票裁定(2026-06-09)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6-09 案號:司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36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相  對  人  陳芊羽  





相  對  人  張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零九
一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等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
    之本票,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
    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