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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協商認可事件(2026-03-13)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司消債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呂弈陞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王揚仁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呂奕陞」之記載,應更正為「呂弈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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