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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73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麗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定。又上開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 年1 月9日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
    劉麗卿於105 年5 月19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查詢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查詢單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死亡且已無當事
    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又無從補正,爰依前
    開規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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