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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DV 清償借款(2026-03-23)

一般民事糾紛 PCDV 2026-03-23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4152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許家豪  
債  務  人  吳親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股票及存款債權受償
    地係在臺中市、嘉義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或嘉義管轄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依首開法條,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