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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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70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俊漢即劉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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