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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3-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5714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家明(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2月9日執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
    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早於
    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9月25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役政
    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
    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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