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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6-01-0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67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寧成
債   務   人  長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熀

債   務   人  陳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1676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
    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
    之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汐止區、桃園市、桃園市,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
    資料可稽,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
    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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