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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3-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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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5359號
債  權  人  蔡柏緯  
債  務  人  陳世正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
    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
    文。所謂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
    權為執行時,應指第三債務人住所所在地而言,此可參照司
    法院民國74年6月29日廳民二字第497號函研究意見。次按「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定,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
    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之不動產、對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彩券管理部之競技所
    得債權,是執行標的物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之嘉義縣六腳鄉
    、該第三人之事務所地即臺北市南港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項規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就本件執行程序俱有管轄權,惟觀諸債務人113年之競技
    所得僅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上開不動產顯較有價值,故
    本件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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