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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6-0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卓靖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即桔誠工程有限公司
    之薪資債權,第三人桔誠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桃園市,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至於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
    、郵局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
    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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