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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6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翁祥彬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115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17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5696-6 1 1000  002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5697-8 1 1000  003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5698-0 1 1000  004 凌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679-2 1 6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