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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朱品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零捌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77,75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
    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93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0
    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8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2,40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9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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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752元 朱品叡 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002 新臺幣 53930元 朱品叡 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003 新臺幣 132406元 朱品叡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77752元 朱品叡 自民國114年 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53930元 朱品叡 自民國114年 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132406元 朱品叡 自民國114年 1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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