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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蕭芯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捌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芯語即蕭鈺儒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
    借款4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1
    1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2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336,531元正未給付,其中333,06
    7元為本金;3,37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蕭芯語即蕭鈺儒於民國11
    4年08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8月
    15日起至民國121年08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0.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
    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
    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5日止累計88,344元
    正未給付,其中86,233元為本金;2,111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蕭芯
    語即蕭鈺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29日止累計498,994元正未給付,其
    中480,447元為消費款;18,165元為循環利息;382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99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3067元 蕭芯語即蕭鈺儒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6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86233元 蕭芯語即蕭鈺儒 自民國115年04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80447元 蕭芯語即蕭鈺儒 自民國115年03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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