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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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744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蘇偉譽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䕒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之請求前業經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846號核
發支付命令,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原支付命令應予撤銷,併予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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