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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家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家新於民國110年0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27日起至民國126年03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6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4月10日止累計251,664元正未給付,其中243,723元為本金
    ;7,868元為利息;7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家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10日止累計4
    2,905元正未給付,其中40,553元為消費款;2,352元為循環
    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97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3723元 王家新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6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0553元 王家新 自民國115年04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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