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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淳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伍元,及本
    金59,963元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3年3月15日、114年1月13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
    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
    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4
    月9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3,585元,及其中本
    金59,963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4月9日
    止,帳款尚餘63,585元及其中本金59,96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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