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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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96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新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新民於民國92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
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
月01日起至民國96年04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
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
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累計2,168,859元
正未給付,其中499,021元為本金;1,669,154元為利息;68
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89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9021元 曾新民 自民國115年04月0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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