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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92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國賢於民國113年09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02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8115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
    陳國賢於民國111年09月3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
    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
    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
    結算至民國115年03月0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72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121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89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6354元 陳國賢000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5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500% 002 新臺幣19831元 陳國賢Z000000000CD 自民國115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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