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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8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煒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零伍佰肆拾壹元
    ,及其中參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4月25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後於111年12月26日換發新卡),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
    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
    。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
    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
    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
    5年3月19日止,帳款尚餘40,541元,及其中本金38,768元未
    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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