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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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建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8月30日、113年5月20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
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
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3
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82,366元,及其中本
金79,96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17日
止,帳款尚餘82,366元及其中本金79,96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
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
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88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083元 林建利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2 新臺幣 40187元 林建利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003 新臺幣 22770元 林建利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 004 新臺幣 13929元 林建利 自民國115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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