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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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7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大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本
金29,386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0.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4年2月16日及108年7月29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此有信用卡申請
書暨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
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
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
人至民國115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31,497元,及其中本金2
9,38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
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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