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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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9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劉覲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壹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劉覲鳴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
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
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
劉覲鳴於民國112年10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
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
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85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485元 劉覲鳴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0% 002 新臺幣 455680元 劉覲鳴 自民國114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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