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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54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金文  



債  務  人  簡麗卿  



債  務  人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伍萬參仟參佰捌拾貳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千建工業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即被授權使用人曾
    金文及連帶保證人簡麗卿於民國(以下同)99年9月27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連帶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
    人等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
    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
    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3月9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55,454元,及其中本金53,382元未按期
    繳付。二、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5年3月9日止,帳款尚餘55,
    454元及其中本金53,382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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