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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01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俊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貳佰貳拾捌
    元,及其中柒萬貳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6年6月27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75,228元,及其中本金72,421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
    至民國115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75,228元及其中本金72,4
    2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
    ,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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