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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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暘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貳佰玖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暘樺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3月25日止累計146,828元正未給付,其中144,411元為本金
;2,32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陳暘樺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向債
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1
7年12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5年03月25日止累計204,462元正未給付,其中20
1,131元為本金;3,23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
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4411元 陳暘樺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01131元 陳暘樺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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