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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彥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彥碩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0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10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3月25日止累計161,285元正未給付,其中158,683元為本
    金;2,034元為利息;5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9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8683元 曾彥碩 自民國115年03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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