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0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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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604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小鳥吃吐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民
債 務 人 張永民
債 務 人 林致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陸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玖拾肆萬陸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捌萬壹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肆仟陸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捌拾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壹仟柒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㈨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㈩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壹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捌仟零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玖萬捌仟參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
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伍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捌拾肆萬零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玖仟貳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
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新臺幣(下同)參萬陸仟玖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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