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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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偉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參仟肆佰貳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偉權於民國101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5年02月22日止
未受償之利息27382。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
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
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
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
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71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0821元 王偉權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0% 002 新臺幣 16414元 王偉權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003 新臺幣 0000000元 王偉權 自民國115年0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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