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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6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吳宏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壹拾伍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吳宏彬於民國94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新臺幣67615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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