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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黃宇婕  

債  務  人  黃鵬學  


一、債務人黃宇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捌拾捌
    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
    宇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鵬學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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