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4-2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4-24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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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9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黃宇婕
債 務 人 黃鵬學
一、債務人黃宇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零捌拾捌
萬零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
宇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鵬學給付之,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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