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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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蔣欣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2月24日、112年9月1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
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
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第22、2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
月15日止,帳款尚餘188,863元,及其中本金187,437元未按
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9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190元 蔣欣樺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 002 新臺幣135247元 蔣欣樺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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