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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林明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捌佰伍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明豐於民國108年06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3月19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6803。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
    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
    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
    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
    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林明豐於民國108年01月30日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2月19日止
    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2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53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
    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6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7507元 林明豐 自民國114年03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990% 002 新臺幣 65592元 林明豐 自民國114年0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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