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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0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冠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貳拾陸元,及本
    金50,813元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4.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0年12月10日開始與債權
    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
    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
    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
    3條),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
    年利率百分之15)。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月23日止,
    帳款尚餘53,226元,及其中本金50,813元未按期繳付,迭經
    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
    益,實感德便!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
    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
    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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