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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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非訟代理人 施懷
債 務 人 立駱科技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陳彥儒
債 務 人 蔡婷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壹萬玖
仟零捌拾伍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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