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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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國基於民國11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3月11日止累計88,748元正未給付,其中88,339元為本金;4
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王國基於民國114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3月11日止累計826,105元正未給付,其中823,224元為本金
;2,8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國基於民國11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3月11日止累計976,284元正未給付,其中971,785元為本
金;4,4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339元 王國基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823224元 王國基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71785元 王國基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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