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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壹佰參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國基於民國11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3月11日止累計88,748元正未給付,其中88,339元為本金;4
    0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王國基於民國114年05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9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5月14日起至民國120年05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3月11日止累計826,105元正未給付,其中823,224元為本金
    ;2,88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國基於民國114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6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3月11日止累計976,284元正未給付,其中971,785元為本
    金;4,49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8339元 王國基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823224元 王國基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971785元 王國基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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