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郭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貳萬貳仟玖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正清於民國114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442,4
    15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21年07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
    3月11日止累計430,066元正未給付,其中422,596元為本金
    ;6,870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郭正清於民國114年07月28日向債
    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2
    1年07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5年03月11日止累計592,847元正未給付,其中58
    2,675元為本金;9,47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596元 郭正清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82675元 郭正清 自民國115年03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2%計算之利息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