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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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饒瑞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
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9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0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5,46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
1年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
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78,6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
約金未償付。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
民國112年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
利率6.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
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
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97,110元及相關之利
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469元 饒瑞霖 自民國114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05% 002 新臺幣278699元 饒瑞霖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3 新臺幣197110元 饒瑞霖 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469元 饒瑞霖 暨自民國115年1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78699元 饒瑞霖 暨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97110元 饒瑞霖 暨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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