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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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游立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壹仟捌佰柒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立琪於民國113年02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2月27日起至民國120年02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3月09日止累計242,731元正未給付,其中233,590元為本
金;9,048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游立琪於民國112年05月25日向
債權人借款6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起至民國
119年05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469,147元正未給付,其中
451,067元為本金;17,687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3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3590元 游立琪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1067元 游立琪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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