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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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政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貳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政翰於民國112年0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4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53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
年03月09日止累計150,101元正未給付,其中145,351元為本
金;4,050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蔡政翰於民國111年01月10日向
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
116年01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
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5年03月09日止累計107,176元正未給付,其中
104,519元為本金;2,257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
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
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0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5351元 蔡政翰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04519元 蔡政翰 自民國115年03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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