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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0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泓叡  
債  務  人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家昇  
債  務  人  胡家昇  


債  務  人  張孝斌  


債  務  人  顏生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陸仟捌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陸拾捌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玖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㈥新臺幣(下同)參佰零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
    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
    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㈦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
    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㈧新臺幣(下同)貳佰柒拾伍萬伍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二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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