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9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非訟代理人 余杰叡
債 務 人 沈財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拾捌萬肆仟貳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