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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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林詩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7年8月
2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5%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5,46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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