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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簡川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肆萬參仟捌佰捌拾伍元,自民國104年6月9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0年11月5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
    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
    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
    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04年6月9日止,帳款尚
    餘49,379 元,及其中本金43,885 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
    無效。債權人原名「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
    與「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基準日92年10
    月27日),並依銀行法第五十八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五條
    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許可,債權人為「存續銀行」
    ,暨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
    」業於92年6月26日函復「准予照辦」,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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