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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5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梅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伍仟貳佰壹
    拾壹元,及其中壹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五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梅玉於民國(以下同)103年12月15日、112
    年7月28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
    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
    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
    申請書)。截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
    同)155,211元,及其中本金148,77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
    債務人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帳款尚餘155,211元及其中本
    金148,77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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