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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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6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芸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設於高
雄市小港,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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