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6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洪翊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捌佰零柒元
,及其中肆萬玖仟參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翊展於民國(以下同)112年2月14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
國115年2月28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52,807元,及
其中本金49,37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2
月28日止,帳款尚餘52,807元及其中本金49,379元部分按前
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
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